热点资讯:
·省科协领导来我县调研科普基地建设
站内搜索: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11年5月29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员日定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 全国学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一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四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 徽
第五十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第五十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 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结合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全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省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鄂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湖北。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由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全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省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先进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全省学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市级学会是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本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承担其委托的任务;
二、执行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汇报工作。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
三、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自身情况,发展个人会员,制定其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风;
三、承认本《实施细则》;
四、学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
五、基层组织的个人会员应以具有所从事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执行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决定、决议,并完成其交
办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批评权;
四、可以要求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须由本人向所在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退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个人会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
第四章 全省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全省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省委员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省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省学会、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省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团体或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予以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全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一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全省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省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全省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五、批准接纳团体会员;
六、审议、批准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七、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负责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全省学会
第三十五条 全省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在鄂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加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全省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全省学会向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八条 全省学会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全省学会退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全省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全省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四十一条 省学会凡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二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是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四十三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七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在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八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六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湖北省科协。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武汉。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HUBE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五十九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全省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市州科协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全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省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鄂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湖北。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由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全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省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先进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全省学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市级学会是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本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承担其委托的任务;
二、执行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汇报工作。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
三、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自身情况,发展个人会员,制定其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风;
三、承认本《实施细则》;
四、学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
五、基层组织的个人会员应以具有所从事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执行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决定、决议,并完成其交
办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批评权;
四、可以要求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须由本人向所在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退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个人会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
第四章 全省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全省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省委员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省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省学会、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省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团体或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予以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全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一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全省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省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全省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五、批准接纳团体会员;
六、审议、批准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七、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负责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全省学会
第三十五条 全省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在鄂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加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全省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全省学会向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八条 全省学会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全省学会退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全省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全省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四十一条 省学会凡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二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是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四十三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七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在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八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六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湖北省科协。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武汉。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HUBE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五十九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全省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市州科协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